香港消息:近年来部分中国内地人员,在香港注册离岸媒体后,在中国内地非法开展活动比较猖獗,集中表现为:
一、以香港媒体名义参与中国内地维权活动,严重破坏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一国两制方针,港人治港互不干涉内政的制度,制造香港与内地的矛盾,扰乱社会,危害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安全;
二、以香港媒体名义假借维权蛊惑人心,直接在中国内地进行新闻敲诈,传播辟谣,误导中国内地居民合法维权的渠道,非法收敛弱势群体的钱财。
中国内地居民维权事件,属于中国内地政府信访局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港媒不具备受理中国内地居民维权事件的权利。然而部分港媒为达到谋财目的,故意夸大中国内地民事案件,并捏造事实、推波助澜、杜撰辟谣进行传播,严重扰乱中国内地政府信访局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调查与受理,并激化社会矛盾导致部分中国内地居民遭受打击报复。然而发布辟谣的港媒收敛弱势群体钱财后,消失怡尽并把社会压力与惨剧全部留给了弱势群体。
建议中国内地居民依法向中国内地政府信访局及司法机关申请受理民事案件,香港媒体只是私人公司,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具备执法的权利,任何社会矛盾以及民事案件最终都需要以法律为最终依据,政府机构是唯一的执法机构,所以只有通过政府司法程序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三、以香港媒体名义假借正能量,在中国内地向无业游民、心怀诡异人员贩卖香港新闻记者证并收敛钱财,同时蛊惑购买香港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去中国内地政府、企业进行新闻敲诈,非法收敛钱财,严重扰乱中国内地政府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企业正常运营,极大的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
深入解析一: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进行维权,享受以下法律保护,根本不需要香港媒体参与中国内地维权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深入解析二:
香港媒体在中国内地开展维权活动,已经涉嫌触犯了以下法律并破坏中国内地社会主义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深入解析三:
香港媒体在中国内地开展维权活动,已经涉嫌触犯以下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深入解析四:
香港媒体在中国内地开展维权活动的办公经费来源:
1、进行新闻敲诈收敛钱财;
2、假借维权骗取弱势群体的钱财;
3、贩卖香港新闻记者证收敛钱财;
4、不能排除有国外反华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国际组织向在中国内地开展维稳活动的港媒提供资金援助的嫌疑;
深入解析五:
香港媒体在中国内地开展维权活动给社会和中国内地居民带来的危害
误导中国内地居民合法上访渠道,煽动上访人员越级上访,四处张扬,导致违法者毁灭证据转移资产,导致政府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取证添加难度。
越级上访不支持不受理,反映问题应依法以策及时就近就地实事求是反映,上访人必须要注意保密不要张扬、如果没有目的没有目标四处张扬、会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取证添加取证处理难度,不要到处乱说、如果乱说、将给侵犯你合法权力人、提供了毁灭证据转移资产的信息,必须是指名到姓将剑直指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力的违法人员,反映问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为准绳,反对泛泛的反映没有头没有尾说不清道不明、没有违法主体;反映问题不能违法抗义、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煽动鼓惑堵大门阻碍交通,人访应到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接待场所反映、反映问题应直指谁侵犯你的合法权力人的姓名、不要泛泛的反映没有被告主体,按照你反映问题内容应到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组织部门反映;坚决反对信上不信下、信所谓青天大老爷不信村支书、信领导囗头不信领导笔头、信大闹大解决小闹解决、信要钱不要命、信要金不要德、信要银不要法;依法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力、不仅仅是所谓上访人的合法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维护社会平安和谐,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打击借上访为名进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分析,我们很清楚能识别出在中国内地开展维稳活动的港媒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破坏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关系,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政策,误导中国内地上访人员合法正规上访渠道,扰乱中国内地社会治安,破坏国家安全稳定,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与领土完整。